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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寶潤 > 營業規章
第一章 營業項目
第一條 本公司語音轉售業務營業項目:
一、 批發轉售服務 價格表
二、 網路電話服務 價格表
  第二條 批發轉售服務:以批發方式承購或承租電信事業之電信服務後,以本公司名義提供使用者電信服務。
  第三條 網路電話服務:於客戶端安裝語音閘道器, 然後透過網際網路提供語音服務。
第二章 申請、異動及終止
第六條 本公司語音轉售業務之服務對象根據其結帳及付款方式,區分為月結用戶及預付卡持用人。月結用戶均採每月固定日結帳付款,以下簡稱用戶;預付卡持用人均採預付款項,利用線上計費機制予以扣款,以下簡稱持用人。
  第七條 用戶應辦理申請手續,據實將用戶名稱及其代表人之姓名填寫於申請書表並簽名或用印;個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應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執照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第八條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
  第九條 用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須檢附前項證明文件外,該代理人並應檢附合法授權之證明文件及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供本公司核對。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履行契約責任。
  第十條 用戶登記於申請書表之資料如有異動,得以電話申請更正;惟申請書表內附之信用卡繳款授權書或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以書面申請,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辦理異動。
  第十一條 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語音轉售業務,應親自或委託代理人向本公司書面辦理終止使用手續。
第三章 用戶基本資料之管理
第十四條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管理,應遵守交通部頒布之「電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處理用戶資料之資料庫設計,應使工作人員於電腦終端設備或其他足供查閱之相關設備,輸入下列資料之一,即可為當事人確認該資料庫是否包含其用戶資料:
一、個人用戶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二、法人用戶戶名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三、用戶帳號或使用電信設備之號碼。
  第十六條 指定專人依用戶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劃標準辦理安全維護事項。用戶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計劃標準,應具備下列事項:資料安全、資料稽核、設備管理、其他安全維護。
第四章 資料安全
第十七條 一、 用戶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設置指定使用人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妥善保管,不得與他人共用,並應製作使用紀錄。
二、 用戶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上,並定期拷貝。
三、 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用戶資料檔案。
四、 用戶資料檔案使用完畢,不得留在電腦終端機上。
  第十八條 資料稽核:
一、 以電腦處理用戶資料時,應核對用戶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 用戶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調閱原檔案查核。
  第十九條 設備管理:
一、 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應定期保養。
二、 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之安全。
  第二十條 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 以電腦處理用戶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儲 存媒體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
二、 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保存,應至用戶終止使用後一年。
  第二十二條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應負有保密義務,除用戶要求查閱其本身資料,或政府機關基於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之需要並依法律程序申請者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公告
第二十三條 本公司各項資費由本公司根據通信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並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確實內容。既有用戶如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辦理終止手續。
  第二十四條 用戶之收費項目為:
一、 基本使用費
二、 通信費
三、 通信明細列印費
  第二十五條 用戶依據個人用戶及法人用戶之屬性不同,分別訂定基本使用費之收費標準。用戶月結實際通信費高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實際通信費計收,用戶月結實際通信費低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基本使用費計收。
  第二十六條 月結用戶申請使用本公司語音轉售業務,其首月之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通信費計收,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終止使用之末月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亦同。
  第二十七條 用戶逾期未繳通信費,經催收仍未繳納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使用,停止使用期間,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
  第二十八條 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語音,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五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對大用量之用戶,得訂定用量折扣之標準,其訂定及變更之備查及公告,皆同第二十三條。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條款
  第三十條 因本公司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用戶當月基本使用費按下表扣減:
連續阻斷時間 扣減率
12 小時(含)以上, 24 小時以下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 10%
24 小時(含)以上, 48 小時以下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 30%
48 小時(含)以上, 96 小時以下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 60%
96 小時(含)以上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 100%
  第三十一條 因用戶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本公司電信網路之阻斷或傳遞不良時,本公司得於通知用戶後暫停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
  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暫停或終止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及通知用戶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或預付卡持用人辦理無息退還預付卡未使用之餘額。
  第三十三條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時,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之書面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通知用戶於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或預付卡持用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預付卡未使用之餘額。
  第三十四條 本公司客服專線為:0800-777-550
  第三十五條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時,本公司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繳或停止通信。
  第三十六條 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用戶仍應支付;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用戶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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