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費標準及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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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
本公司各項資費由本公司根據通信成本及市場價格訂定,除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外,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變更時除依前項備查及公告外,並於變更之月份帳單中告知用戶收費標準調整之確實內容。既有用戶如不同意新費率,可隨時辦理終止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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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
用戶之收費項目為:
一、 基本使用費
二、 通信費
三、 通信明細列印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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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
用戶依據個人用戶及法人用戶之屬性不同,分別訂定基本使用費之收費標準。用戶月結實際通信費高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實際通信費計收,用戶月結實際通信費低於基本使用費標準,以基本使用費計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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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
月結用戶申請使用本公司語音轉售業務,其首月之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按實際通信費計收,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終止使用之末月結帳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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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
用戶逾期未繳通信費,經催收仍未繳納者,本公司有權停止其使用,停止使用期間,無基本使用費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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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
用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本公司得沖抵次月應付之費用。如用戶終止使用本公司語音,其溢繳或重繳之費用於沖抵應付費用仍有餘額時,本公司應於終止使用日起十五日內無息退還該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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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
本公司對大用量之用戶,得訂定用量折扣之標準,其訂定及變更之備查及公告,皆同第二十三條。
第五章 權利與義務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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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
因本公司電信機線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時,其停止通信期間,用戶當月基本使用費按下表扣減:
連續阻斷時間 扣減率
12 小時(含)以上, 24 小時以下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 10%
24 小時(含)以上, 48 小時以下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 30%
48 小時(含)以上, 96 小時以下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 60%
96 小時(含)以上 基本使用費標準扣減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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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因用戶自備設備或其他電信服務業者電信機線障礙而影響本公司電信網路之阻斷或傳遞不良時,本公司得於通知用戶後暫停使用,待機線修復後再恢復其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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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
本公司暫停或終止營業之全部或一部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及通知用戶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或預付卡持用人辦理無息退還預付卡未使用之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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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條 |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時,應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許可執照之書面通知日起十五日內在媒體、電子網站及各營業場所公告,並通知用戶於一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終止使用手續及無息退還其溢繳費用或預付卡持用人於一個月內辦理無息退還預付卡未使用之餘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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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公司客服專線為:0800-777-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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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
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如有異議並提出申訴時,本公司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暫緩催繳或停止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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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 |
用戶發現其通信線路或設備被盜、冒用時,應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公司辦理暫停通信,未通知本公司前所產生之所有費用,用戶仍應支付;於本公司接獲通知後,用戶免負其盜、冒用通信費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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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 |
本規章於主管機關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